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480,2020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展資訊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隆佳商業機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進添已死亡,請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選亦可聲請選任律師擔任,惟所需酬金應由聲請人墊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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