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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健興律師(即林進添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進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玖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林進添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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