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人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修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林仁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之性質及組織型態,並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
二、陳報林仁豐是否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之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是否併以林仁豐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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