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840,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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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嘉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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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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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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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500元    │民國109年1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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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8,191元    │民國109年1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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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20,990元   │民國109年1月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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