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雅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詠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緣債務人許雅筑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許詠蓁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321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
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許雅筑自10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723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許詠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