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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韻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七計算利息。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日止,尚有新臺幣537773元(期間自民國108年9月30日至民國108年12月1日止)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
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
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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