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898,2020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以斯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恩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似與公司登記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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