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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彩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歆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泓文
一、債務人高歆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對債務人高歆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泓文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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