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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2號
聲 請 人 王蘋
代 理 人 唐月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雯(即林挺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及其配偶林挺戶籍資料,並無林挺已死亡之記載,應提出繼承事實已發生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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