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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褚瑚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參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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