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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水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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