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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盛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502161元 │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 │
│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126219元 │自民國95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502161元 │自民國95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126219元 │自民國95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 │ │ │以內者,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附件: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63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萬元整(證一),利息分別按年利率7.5%(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63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6月25日,到期日為民國100年6月25日,詎料前開借款分別繳息至民國95年2月24日及民國95年9月1日,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
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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