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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秩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49500 │ │1月7日起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利率│
│ │ │ │ │ │18.99%計收遲延│
│ │ │ │ │ │期間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債務人江秩維於民國108年3月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500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17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8年11月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49,500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8.99%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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