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526,2020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凱生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凱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偉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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