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詩淇(即蘇紹輝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蘇柔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紹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紹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紹輝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