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545,2020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