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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明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零壹拾陸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㈣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㈤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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