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571,2020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參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零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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