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593,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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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馮錫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緣債務人馮錫琳於民國93年05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37,540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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