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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
聲 請 人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鴻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徐鴻章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
聲 請 人 張智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鴻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徐鴻章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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