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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又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申請電信服務之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催繳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或寄件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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