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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薇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為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第二段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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