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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吳文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文榮業於95年7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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