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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學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相對人於民國90年6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5年6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10.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2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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