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350,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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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綠叢(即劉孝悌之繼承人)

劉勵謀(即劉孝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孝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孝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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