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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6/0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4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97251元整(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63289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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