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3473,2020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智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芝淳(原名吳盈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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