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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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