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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文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哲琥
杜秀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3498號)(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
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杜哲琥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杜秀壽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
,共計新臺幣20,46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杜哲琥於就讀學校畢業後
自民國104年4月1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9,668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
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杜秀壽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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