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438,2020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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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寬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光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肆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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