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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葛里法2W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玟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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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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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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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28元 │民國108年6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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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28元 │民國108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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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528元 │民國108年8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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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528元 │民國108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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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528元 │民國108年10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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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528元 │民國108年11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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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528元 │民國108年1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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