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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德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蔡德齡非附卡請領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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