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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鼎鑑即宥弘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所附統一發票之發票人非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得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該裁定於109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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