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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汪嘉容(即汪仁和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昭星(即汪仁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且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訂有明文。
本件如為遺產分割協議,應另俟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如未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始為適法。
三、如已選任特別代理人,請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正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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