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
聲 請 人 張郁卿
相 對 人 盛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勇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714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001 │107年4月18日│4,950,000元 │未 載│CH0000000 │
├──┼──────┼──────┼───────┼─────┤
│002 │107年4月23日│150,000元 │107年7月31日 │CH0000000 │
├──┼──────┼──────┼───────┼─────┤
│003 │107年4月23日│300,000元 │107年7月31日 │CH0000000 │
├──┼──────┼──────┼───────┼─────┤
│004 │107年4月23日│300,000元 │107年10月31日 │CH0000000 │
├──┼──────┼──────┼───────┼─────┤
│005 │107年4月23日│150,000元 │107年10月31日 │CH00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