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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振當(即寶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82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厚誼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9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上訴人王振當(即寶祥工程行)部分核定為91萬2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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