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建,289,202210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送達代收人 陳友炘律師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00,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4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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