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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士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上列上訴人士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銘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全部上訴,就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24,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860元;
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499,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
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57,885元(計算式:59,860元+98,025元=157,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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