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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黃貴玲
相 對 人 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9年2月21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於109年7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工資差額共252,713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因給付資遣費及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2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及工資差額共252,713元,資方並應於109年7月31日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
...」。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華南銀行存摺影本可稽。
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
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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