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威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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