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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凱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C NABB Michael Jame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本文及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積欠之薪資及資遣費請求遲延利息,因無關於利率之約定,應依法定利率計算利息,是其請求逾百分之五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駁回處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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