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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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