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643,2020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芷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臺幣壹拾萬元以下者,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臺幣壹拾萬零壹元以上者,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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