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650,2020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隋永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瓊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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