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玉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末頁具狀人欄未蓋章,請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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