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1907,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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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咨霖
周士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肆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於本件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月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使用之電費,係就將來給付預為請求,惟民事訴訟法於督促程序編並無準用第一審程序之規定,是無法準用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故債權人於本件預為聲請將來產生之不當得利及電費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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