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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美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牟靈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繼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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