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9,司促,2011,2020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加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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