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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蓉(原名李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六八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九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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