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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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